2016年6月3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会联合印发《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建建材联【2016】432号,明确了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窗或外遮阳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立体绿化、绿色生态城区等示范项目的地方财政支持政策。
这是上海地区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领域,继《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发改环资【2012】088号)之后的新一轮政府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7月26日,在小木桥路683号7楼组织召开了关于432号文的介绍会,会上,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张德明副站长,热情洋溢地进行了动员发言,随后由寇玉德高工向与会的各个单位介绍了文件的编制背景、解读了具体内容。
    432号文的主要内容包含了:资金来源、支持原则、支持范围(示范类型)、支持标准和方式(补贴的具体计算原则)、申报程序和评审等。
    除了432号文主要内容以外,会上介绍了几项十分重要的一般规定:
  • 项目应实施分项计量(绿色建筑小于2万㎡也应实施)
  • 项目须竣工以后才可申报(除装配式以外)
  •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参与申报
  • 扶持资金不超过投资额的30%
  • 同一个项目示范类型只能选择一项
  • 同级财政资金只能享受一次 
    432号文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建筑要求,相比88号文增加了更多细节,更加关注既有建筑改造的落实情况。
    申报的项目节能改造的投资方式,不限于业主投资或合同能源管理投资。
    对于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432号文采用“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的百分比”作为评价指标,不得低于15%(按标煤折算)且按该指标区别补贴力度。在申报过程中,原本现场会议改为第三方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量审核,明确节能改造实际效果,根据节能量给予补贴。
    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须依据《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2136)。在申报过程中,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能效测评,确保改造后节能率达标。
    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申报时将至少提供改造后3-6个月的能耗数据。
    基本申报材料应包含:
  1. 提交材料(自行组织的验收报告)
  2. 提交能效测评报告、节能量审核报告(按后续发布的指南大纲编制)
  3. 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432号文中,针对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支持范围变更为“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说明政府开始引导绿色建筑质量监督体系向建筑运行阶段覆盖,更加重视绿色建筑的实际运行效果。
政策对二星级和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建筑的补贴力度作出差异化区分,有利于推动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合理确立星级目标,评估绿色建筑的投资回报。
    值得关注的是,绿色建筑必须实施分项计量,即使建筑面积小于2万㎡也应实施。这不仅是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控制项要求,对于跟踪分析建筑的分项能耗构成,评估绿色技术的实施效果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另外,如果某个建筑项目进行了节能改造后节能量未达到补贴的15%的要求,也可以考虑重新按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要求评估并实施达到绿色建筑的星级要求,运行满一年后,同样还是可以申报补贴的。432号文件为建设单位提供了多种途径获得资金扶持。


解读《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企业新闻 2016-08-03

内容摘要 2016年6月3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会联合印发《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建建材联【2016】432号。